2021-04-14 10:48:46 來源: 南通網
本網訊 電瓶車超車時,被超的自行車騎行人摔倒受傷。雙方在事故發(fā)生中并沒有實質性接觸,那么電瓶車需要負責嗎?記者昨天了解到,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“無接觸型”交通事故引發(fā)的理賠糾紛案件,法院判決電瓶車駕駛人按責賠償。
去年7月的一天,張某騎自行車在路上行駛,一輛電瓶車從其身后超越,張某隨后從自行車上跌落受傷。事故發(fā)生后,張某與電動車的駕駛人李某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,于是告到了法院。
李某認為,自己超車時并沒有撞到張某,張某受傷系其自身不慎所致,不同意賠償。
李某到底有沒有撞到張某?根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顯示,事故發(fā)生的非機動車道本身比較狹窄,在此情況下,李某的車輛位于非機動車道中間偏右,而張某的自行車已貼近右邊路牙。
法院審理認為,李某在同向直行超車的過程中,未注意被超車輛的通行情況,亦未為被超車輛預留足夠的安全空間,其駕駛行為對張某的行駛造成了危險。李某在非機動車道的中間行駛,可見其在同向超車時并未履行充分的注意義務,未給被超越車輛留有足夠的安全空間,妨礙了被超越車輛的行駛,因此造成事故。
綜上,法院認為張某要求李某按責賠償損失,于法有據,依法予以支持。 通訊員傅靜 記者王瑋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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